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十三条 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范围;
(四)活动地域;
(五)首席代表;
(六)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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