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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