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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