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