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