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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