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