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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