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九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
(三)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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