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该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