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六条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