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