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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