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十条 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被派遣的外国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
外国记者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后,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