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十八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