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二十条 外国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