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