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外交部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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