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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