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3-02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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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的外国籍机动船、非机动船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船舶),必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实施,任何船舶都必须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六条 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入长江港口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1星期之前,委托有关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向所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或移泊,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港口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途经上海港水域必...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九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的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在长江水域期间只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岸、海岸电台通讯;在港口期间只有在危...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如遇恶劣气象、洪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泊,应当尽量靠航道一侧的边缘停泊,不得占用主航...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两岸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使用信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和其他有关信号的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不得任意排放和抛弃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已列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列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