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九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