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或移泊,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港口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途经上海港水域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