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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