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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