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的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在长江水域期间只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岸、海岸电台通讯;在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船舶的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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