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