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使用信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和其他有关信号的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