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