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