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