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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