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