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