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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