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