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