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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