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