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九条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