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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