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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