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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