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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