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