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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