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