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