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