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