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