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